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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动产融资补偿金),用于对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产生的坏账进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市动产融资补偿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各项活动。
  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产生的坏账,按照坏账损失补偿20%,且单个中小微企业贷款坏账最高补偿100万元,动产融资补偿金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拨付。本条所称坏账损失是指出现本金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项目所发生的坏账损失。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动产融资补偿是指对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和存货抵押质押融资业务的实施风险补偿(以下简称动产融资),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房地产中介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原则上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当中进行登记。
  中小微企业应连续三年无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所属的全部中小微企业均未享受过此项优惠。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中小微企业在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或在银行建立授信额度时,该企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中小微企业实际控制人在中小微企业获得贷款资金或在银行建立授信额度时,实际控制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中,个人信用卡两年内逾期不超过六次(含),个人贷款两年内逾期不超过两次(含)且每次逾期天数不超过30天(含),不计入在内。
  第五条 市金融办对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银行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其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
  第六条 自《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起,动产融资贷款出现本金逾期90天以上,且法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不良债权一审判决生效的,银行可按照贷款本金损失的20%,提出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单个中小微企业最高补偿100万元。
  同一授信额度项下多笔贷款出现坏账,银行可分别提出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单个中小微企业贷款坏账损失最高补偿100万元。
  同一家中小微企业在多家银行出现坏账的,对多家银行申请动产融资补偿金的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含),对银行的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以时间优先为原则。
  第二章 申请时间和申请材料
  第七条 银行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于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材料包括:
  (一)《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表》;
  (二)该笔贷款授信审批相关意见及授信申请材料;
  (三)该笔贷款抵押(或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
  (四)银行内部证明不良债权的说明及人行征信报告查询结果中该笔贷款的分类情况;
  (五)贷款发放后每期归还本息的情况说明(包括详细数据)、还款账户流水以及银行催收的相关工作材料;
  (六)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承诺书;
  (七)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生效的调节文书、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的债权文书之一)
  (九)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银行提供的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5份。
  银行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第二、三、五项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银行公章,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原件以备核验。
  第三章 审核与监管
  第九条 成立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动产融资补偿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和深圳市银行业协会。工作小组负责依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及本操作规程组织研究和审议完善具体的审核标准,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召开动产融资补偿金审核会议,出具审核意见,明确补偿比例和补偿金额,批准动产融资补偿及其他有关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领导工作小组日常工作和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牵头组织银行动产融资补偿金的受理,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银行动产融资补偿金进行审核;指导深圳市银行业协会草拟动产融资补偿金具体的审核标准和审核流程;完成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银监局负责规范引导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参与银行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的审核,并指导深圳市银行业协会督促银行对已获得动产融资补偿金的贷款的清收所得,在申请下一期动产融资补偿时予以冲抵;指导深圳市银行业协会草拟具体的审核标准及有关流程;完成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银行业协会负责草拟具体的审核标准及有关流程,收集银行申请资料、定期组织召开审核会议,审核银行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出具初审意见,向有关银行反馈审核结果及动产融资补偿金拨付情况,并督促银行对已获得动产融资补偿金的贷款的清收所得,在申请下一期动产融资补偿时予以冲抵;完成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银行业协会向深圳市辖区内各银行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审核银行动产融资补偿申请时,银行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十条 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的审核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银行向深圳市银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二)深圳市银行业协会定期召开审核会议,出具审核初审意见,并报送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
  (三)市金融办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审核程序,对动产融资补偿金申请进行审核、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牵头下达资金计划,办理动产融资补偿金的拨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建立专门台账,对坏账采取催收、起诉等方式追偿。银行对已获得动产融资补偿金的贷款的清收所得,应在申请下一期动产融资补偿时予以冲抵。
  第十二条 银行应对申请动产融资补偿金的行为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动产融资补偿金的,一经查实,主管部门全额收回已发放的动产融资补偿金存款,并禁止该银行3年内申请动产融资补偿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将情况通报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分行和深圳银监局。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动产融资补偿范围,对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持股比例超过30%的企业,禁止其5年内申请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提请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深圳信用网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由金融办负责解释。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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